社會研究——社會變遷與制度轉型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1-19 17:59:24 | 來源: | 作者: | 責任編輯:

2012年中國藏學之社會研究,有70余篇部的研究成果發(fā)表或出版,數量上約與往年持平。研究內容上除長期受關注的社會變遷與制度轉型研究、民族與宗教研究、素質提高與婦女發(fā)展、社區(qū)研究、區(qū)域發(fā)展研究等主題依然廣受關注以外,社會管理與社會穩(wěn)定研究愈加受到學者的重視。總體來說,該年度研究成果方法更加規(guī)范,研究水平逐漸提高。

(一)社會變遷與制度轉型研究

張虎生、陳映婕的《現代變遷與民族經驗——西藏社會個案》(《西藏研究》第1期)一文,認為西藏社會正在由一個傳統(tǒng)宗教型社會轉變?yōu)橐粋€現代開放式的經濟型社會,由現代化引起的系列變遷(物質生活、制度文化與精神傳統(tǒng))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文化體驗,也是一類不可重復的民族經驗?,F代變革促使西藏社會及時地進行文化自覺,并對當下諸多社會共同面臨的發(fā)展命題提供自身獨特的豐富經驗與實踐之道。

郎維偉、趙樹彬的《藏北牧民公民權和政治權的人類學考察——以那曲牧區(qū)村落社會為例》(《西藏研究》第1期)一文,認為村民自治是牧民享有公民權和政治權的一個重要生活場景。村民委員會選舉、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性與村落社會成員的社會規(guī)范三者互動所構成的村民政治生活圖景,是牧民公民權和政治權在微觀層面的真實反映。

王亞妮的《刑事和解在西藏地區(qū)的適用——以西藏刑事習慣法“以賠代罰”理念為切入點》(《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第3期)一文,西藏在刑事習慣方面具有相當的民族特色,其民族習慣法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某些刑罰替代措施體現了刑罰的輕緩化、社會化發(fā)展方向,其民族刑事習慣中的“以賠代罰”也與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契合。

汪丹的《白馬藏族生計變遷的自主性研究》(《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第3期)一文,認為白馬藏族社會生活發(fā)展與變遷與人們自主性不斷發(fā)育釋放的過程相契合,這一變遷歷程同時與國家政策、市場力量及當地社會和傳統(tǒng)文化相互交織。

耿靜的《藏族居民居住格局變化與城市民族關系的社會性——以“5?12”大地震后四川都江堰市為例》(《中國藏學》第2期)一文,分析了都江堰市藏族居民在“5?12”地震前后居住格局的變化及民族關系,認為地震前后該市民族關系的和諧因素具有差異性,震前具有更多民族性,震后更具社會性特征。

凌立、曾義的《藏區(qū)文化差異與和諧社會構建——以康巴藏區(qū)及甘孜藏族自治州為例》(《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第5期)一文,認為承認、理解和包容少數民族文化才能增強少數民族個體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進而上升到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認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藏區(qū)民族文化繁榮發(fā)展的基礎,是提升民族素質向現代公民素質轉化的必要條件,也是構建藏區(qū)和諧社會的重要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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